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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R28——电动滑板车蜂鸣器篇
发布时间:2022-09-06
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防盗警报喇叭、汽摩附件、家居安防配件,主要产品包括蜂鸣报喇叭、电子警报喇叭、自备电池警报喇叭、号角喇叭、报警频闪灯、防盗门磁开关、汽车中控锁等。产品广泛应用于车辆防盗、住宅安防和警报等系统。
UN ECE R28 测试涵盖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一系列测试,用于评估由直流或交流电或压缩空气供电的音频警告装置,以及用于安装在类别机动车辆上的机动车辆的声音信号L3 至 5、M 和 N。ECE 法规定义了用于建立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批准或统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术法规。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第 28 条 — 涵盖有关根据声音信号和相应测试应用的声音警告装置和机动车辆批准的统一规定。
第 I 部分:用于安装在 L3 至 L5、M 和 N 类机动车辆上的声音警告装置、声音警告系统、多声音警告系统的批准,这些设备使用直流或交流电或压缩空气,不包括轻便摩托车(L1 类) 和 L2);
法规中提到的声音警告装置(AWD)主要用于:
Class I:对于功率小于或等于 7 kW 的 L3 至 L5 类车辆(I 类);
Class II:对于功率大于 7 kW(II 类)的 M、N 和 L3 至 L5 类车辆;
(a) 主要用于功率小于或等于 7 kW 的 L3 至 L5 类车辆的声音警告装置、声音警告系统、多重声音警告系统为 115 dB(A);
(b) 主要用于功率大于 7 kW 的 M、N 和 L3 至 L5 类车辆的声音警告装置、声音警告系统、多重声音警告系统为 118 dB(A)。
此外,1,800 至 3,550 Hz 频带内的声压级应大于 3,550 Hz 以上频率的任何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等于或大于:
(a) 主要用于功率小于或等于 7 kW 的 L3 至 L5 类车辆的声音警告装置、声音警告系统、多重声音警告系统为 95 dB(A);
(b) 主要用于功率大于 7 kW 的 M、N 和 L3 至 L5 类车辆的声音警告装置、声音警告系统、多重声音警告系统为 105 dB(A)。
第 II 部分:批准 1.1.1 中列出的机动车辆。
测试电压和声压测量将在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安装在车辆上的设备发出的加权声压级应在距车辆前部 7 m 处测量,车辆应放置在开阔的区域,地面尽可能平坦。
背景噪声和风噪声的声压级必须至少比被测声音低 10 dB(A)。 将在地面以上 0,5 和 1,5 m 处寻求最大声压级。 测量装置的麦克风应大致放置在车辆的平均纵向平面内。
(a) 对于功率小于或等于 7 kW 的 L3 至 L5 类车辆的信号,等于 83 dB (A) 且不超过 112 dB (A);
(b) 对于功率大于 7 kW 的 M、N 和 L3 至 L5 类车辆的信号,等于 87 dB (A) 和最多 112 dB (A)。
此电动滑板车蜂鸣器,经过声压级测试和耐久性等测试,结果合格,顺利取得Emark证书(ECE-R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