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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如何取适航证?
发布时间:2017-06-05
源于:民航资源网
借助我国通用航空领域逐步开放的东风,国内民航产业也随之快速发展,各地航空产业园如雨后春笋般迅速遍布大江南北。与此同时,很多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制造商也开始积极谋求其产品的适航取证,从而扩大产品的装机范围和市场。“适航与安全”微信公众平台也陆续接到了多家机载设备制造商关于机载设备适航取证相关的咨询。本期将和大家重点分享一下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取证的那些事。
1.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可以取哪些适航证件?
要了解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以下统称机载产品)可以取哪些适航证件,首先需要知道我国民航局对机载产品的适航批准方式有哪些,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况。根据CCAR 21部规定,中国民航局对机载产品主要有以下6种批准方式:
(1)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2)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3)随航空产品型号合格(TC)审定(或补充型号合格(STC)审定)、型号设计批准(TDA)审定或改装设计批准(MDA)审定一起批准;
(4)随航空产品型号认可合格(VTC)审定或补充型号认可合格(VSTC)审定一起批准;
(5)按进口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认可要求和程序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6)中国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6)种批准方式中,第(1)种适用于中国民航局颁发有技术标准规定(CTSO)或美国联邦航空局颁发有技术标准规定(TSO)要求的机载产品,一般经过标准化的机载成品和设备局方均颁布有技术标准规定,例如各种机载仪表、照明设备、导航和通讯设备、手推车等。第(2)种批准方式适用于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产品加改装或更换件,或已获得CTSOA批准产品中零部件的替换件的批准,获得批准后的产品只能安装于相应的型号。第(3)和(4)种适用于随某一型号的批准或认可一起批准,例如飞机上多数材料、零部件、标准件等基本是这种批准方式,获得批准后的产品也只能安装于相应的型号。第(5)种则为国外进口机载产品的设计批准的认可,适用于所进口机载产品已获得国外适航当局的批准,且中国民航局所颁发的进口认可证的持有人为该产品的国外制造商。
对于国内民用航空机载产品制造商而言,其产品获取适航批准的方式一般只有前3种。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通过第(2)和(3)种方式批准的机载产品只能用于相应型号航空器,如果想要在未经批准的其他型号航空器上使用,还需要对机载产品本身再次进行适航审定批准;而通过第(1)种方式单独批准的机载产品,可以获得适航批准标签,方便的应用于各种新研和改装民机型号,无需对机载产品本身进行适航审查,而且通过第(2)和(3)种方式批准机载产品时,申请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并不比第(1)方式少太多。因此,对于有技术标准规定(TSO或CTSO)要求的机载产品而言,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取适用范围更广的CTSOA证件更为合适。下面主要就机载产品如何取CTSOA证件进行一一解读。
2.中国民航局对于机载产品取CTSOA证件有哪些要求?
中国民航局通过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对申请人的机载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同时进行了批准,因此申请取CTSOA证件的机载产品同时需要满足局方对该产品的设计和生产的要求。中国民航局对于机载产品取CTSOA证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1)CCAR 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2)CCAR 37部《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3)AP-21-06R3《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4)AP-21-04R4《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
CCAR 21部第八章第21.309条至第317条给出了机载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申请、审定、批准和管理等要求,属于总体性要求,AP-21-06R3则是其下层程序和管理规定。CCAR 37部是机载产品取CTSOA证件的技术性要求,产品的设计需满足该要求,适航当局发布的每一份有效的技术标准规定(CTSO)文件都是CCAR 37部的一部分,技术标准规定文件包含了产品所需要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含有电子电气系统的产品根据CTSO/TSO的规定可能还需要满足机载软件(RTCA DO-178)、机载硬件(RTCA DO-254)和环境适应性(RTCA DO-160)标准要求。
AP-21-04R4则是对机载产品的生产进行批准的程序要求,生产批准是CTSOA批准的重要部分。
3.机载产品取CTSOA证件要经历哪些环节?
机载产品取CTSOA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1)机载产品CTSOA取证的申请和受理;
(2)机载产品对技术标准规定的符合性审查和批准;
(3)机载产品生产的质量控制系统审查和批准;
(4)偏离的审查和批准;
(5)颁证及证后管理。
3.1机载产品CTSOA取证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在申请机载产品取CTSOA证件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申请书;
(2)TSO或CTSO标准,及最低性能标准建议书;
(3)申请人及产品介绍,以及取证工作计划;
(4)申请人的质量控制系统说明;
(5)偏离申请,说明偏离的理由并论证具有同等安全水平(也即等效安全)。
偏离申请是指当申请人的产品在某些方面不满足TSO或CTSO标准(包括最低性能标准)时,需要提出偏离申请。如果完全满足要求,则不需偏离申请。
中国民航局适航司在接到申请后,一般会授权所在地区管理局进行预审,并对申请人设计和制造该机载产品的能力进行调查。预审过后会在30天内确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以签字的正式受理申请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如不受理,也会以函件的形式通知。受理后局方会成立审查组代表适航当局开展审查工作。
CTSOA取证申请的有效期是2年,到期仍未取得CTSOA证件的,应重新递交申请或经允许后延长有效期。
3.2 机载产品对技术标准规定的符合性审查和批准
此阶段适航当局需要对申请人设计的机载产品对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CTSO/TSO,含最低性能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和批准。此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审定基础并经局方批准,审定基础主要是技术标准规定(CTSO/TSO,含最低性能标准)的要求;
(2)申请人和局方结合各自工作进度安排协调制定审查计划;
(3)根据审定基础编制符合性方法表和检查清单并经局方批准;
(4)开展符合性验证和审查工作,包括设计说明、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等,并编制符合性报告,某些验证试验局方可能需要目击审查。对于需要目击审查的试验局方需要批准其试验大纲,并在试验之前检查其制造符合性;
(5)完成机载产品所有工程资料(设计资料、符合性报告、试验报告等)的审查。
3.3机载产品生产的质量控制系统审查和批准
申请人的质量控制系统的好坏直接关乎到机载产品生产的质量,因此局方需要对申请人的质量控制系统进行审查和批准。
根据AP-21-04R4要求,申请人需要建立满足《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评审大纲》(ACSEP)要求的质量控制系统。主要分两块工作,一是质量控制实体系统的建立,二是质量控制文件的编制。申请人的质量控制系统需要有相应的人员、组织架构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申请人需要编制质量控制文件,并向局方表明质控系统满足ACSEP要求。
质量控制文件一般包括质量控制手册(简称质控手册)、质量控制程序(简称质控程序或程序)、作业性文件和质量记录。其中质量控制手册和质量控制程序是管理性的,是确保质量控制系统持续有效运行的主要文件。质量控制手册和质量控制程序的编制要满足AP-21-04R4的要求,并要结合工厂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管理和产品特点来编制;质量控制手册和质量控制程序应得到有效的贯彻并在贯彻中得到完善,以使各项质量活动有章可循,并处于受控状态。
局方对申请人的质控系统的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个方面。局方首先按照ACSEP要素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质量控制系统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质控文件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合理性,审查质控系统是否具有质量的可保证性(独立开展工作、可控等)。然后,局方会对申请人的质控系统进行现场审查,审查质量控制文件贯彻、执行情况,质量控制系统运转情况和有效性。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3.4 偏离的审查和批准
机载产品对CTSO/TSO规定有偏离的,申请人应给出偏离申请,详细说明偏离理由和采取的补偿措施,保证该偏离与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具有等效安全水平。审查组对偏离申请进行全面评估并给出是否批准偏离的建议后,上报民航局适航司,由适航司最后确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通知审查组。
3.5颁证及证后管理
所有的审查和阶段批准通过后,适航当局则会向申请人颁发沉甸甸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获得CTSOA证件后,申请人还要接受审查部门的证后管理,审查部门会授权主管检查员和委任代表进行证后管理。证后管理主要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4.适航批准标签
CTSOA证件持有人生产的每一件机载产品在经主管检查员或委任代表确认符合批准的设计和生产后,会颁发给适航批准标签,表明产品已符合适航性要求。
上述仅对机载产品取证工作进行了泛泛介绍。国外机载产品取CTSOA证件非常普遍,航空产品市场具有非常成熟且已取证的货架产品供航空器制造商或改装厂家选择,而国内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但随着我国ARJ21、C919、MA700、AG600等多型国产运输类飞机的研制和投入市场运营,以及通航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对已取证的货架机载产品的需求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