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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预警装置在申请V16认证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UCA认证)
发布时间:2023-04-03
1.表示车辆停在马路上,或货物落在马路上。
2.这种黄色自动装置将被放置在尽可能高的静止车辆上,以确保其最大的可见性。
3.它将具有以下特点:
a)辐照度:光学系统将被设计成使光线覆盖360°的水平视野和上下垂直至少±8°的视野;b)发光强度:在0°有效光强度必须40cd与700cd之间,以及±8°有效光强度25cd 与 600cd。在这两种情况下,所述强度将保持至少30分钟。
①、点火时间,即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CEPE/UN)条例65中定义的“开启时间”,最大为0.4次/闪光频率。
②、CEPE/ONU第65条规定的关闭时间,即“关闭时间”,将至少为0.1秒。
③、ECE法规65的附件5中定义了由多组闪光组成的光信号的紧接连续闪光之间的时间(△e)。
c)IP防护等级:至少1P54。
d)稳定性:设备将设计为在平面上保持稳定,不会在施加180 Pa动态乐力的气流面前朝对其稳定性最不利的方向移动。
e)闪光频率:在0.8和2赫兹之间。
f)在-10° 和50° 之间的温度下,灯的运行将得到保证。
g)测试的执行:对上述(a)至(f)段所定义的特性的遵守情况的验证应在国家认证机构或由另一成员国根据CE No.765/2008条例指定的任何其他国家认可机构按照UNE EN-SO 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并按照该条例第11条为欧洲经委会/UN65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如果测试结果令人满意,将颁发证书,标记在装置的郁金香上识别它的标记。
V16危险预警装置的电源将通过电池或电池自主供电,电池或电池必须保证在18个月后仍可使用。使用可充电电池并可在车辆中自行充电的设备将被视为符合此要求。
4. 在任何情况下,该设备都将在流量和移动性方面将其激活、停用和地理定位传达给国家接入点。有关坠毁车辆位置的信息将每100秒发送一次,并在发送停用信息后停止发送。
5.通讯费用将包含在向公众销售的价格中,这些将是保证至少12年。
6.该设备将在其外壳内包含其操作所需的所有元素,包括通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依赖于外部元素,例如手机应用程序或其他类似元素。
7.V-16设备的品牌和型号列表符合本节规定的所有内容,因此可有效发出事故信号,将在地址http:/www.dgt.es/v16上发布。
8.服务有效期,指的是包含在服务中的连接期限获取信标必须同时出现在包装和设备本身上。
9.V-16危险预警信号装置将专门用于事故车辆的可见性,并随后将事故车辆的位置转交交通总局,无法结合其他功能。
10.为保证根据附录Xl第V-16节危险预警信号装置第3节)段的规定测试的原型与最终制造的装置之间的对应关系,制造商必须具有V-16设备生产控制的定期验证证书。上述证书将由指定用于联合国(CEPE/ONU) 65的生产一致性技术服务部门签发。验证是否存在确保有效控制生产一致性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以及要测试的样品,将是为CEPE/ONU 65法规建立的那些。
11.指定用于V-16标志认证的技术服务必须将获得认证的设备清单通知交通总局。指定的技术服务将作为制造商和交通总局之间的单一联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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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V16;DGT;UCA;LCOE;应急警示灯;Emark;CE认证;ECE-R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