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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障碍车辆上的V-2信号灯要求
发布时间:2024-01-12
1. 在车辆中使用V-2信号灯表示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位置执行服务、活动或工作操作的车辆,处于停止或停车状态,或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
2. 使用V-2信号灯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它已经被安装作为补充元素或建设性元素。
3. V-2信号灯应由一个发光设备组成,一个或多个灯,自动黄色,经欧洲经委会/联合国第65号条例认证(ECE R65认证)。必须在所有方向上,从100米的距离都能看到。
在所有情况下,该装置应安装在最高指示转向灯的上方,且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能见度或车辆保护结构的强度。
4. 必须使用V-2信号灯的车辆,此外,他们还可以自愿在车辆轮廓上佩戴符合下列特征的反光标志:
a 徽章应由第1类或第2类反光材料制成;符合UNE-EN 12899标准,红色和白色交替条纹。
b 条纹的倾斜度应为水平线45°;标志的最小宽度为140mm;和条纹宽度为100mm。
c 如果条纹位于车辆前后部,则条纹从车辆中心起呈倒V形,如果条纹位于车辆侧面,它们将沿着车辆的行进方向排列。
d 正面标志的最小面积为0.16m2,在后面的最小面积为0.32m2;在侧面的最小面积为0.16m2。
e 示例,尺寸和形状:
注:
a:条纹倾斜度为45°
L:标志最小宽度140 mm
P:条纹宽度100 mm
位置:
5. 禁止在未满足第1章节所述情况而构成道路障碍的车辆上安装和使用V-2信号灯。
6. 公共道路上的救援车辆应配备上述定义的反光标记,在救援车辆可用的前部、侧面和后部表面的三分之上,取决于其配置,最高可达55mm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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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V-2信号灯;ECE R65;警示灯;